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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在国家税务局办理企业所得税登记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4 05:21:39 人浏览

导读:

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在国家税务局办理企业所得税登记范围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
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在国家税务局办理企业所得税登记范围自2002 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摘自2002年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国税发[20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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