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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受的捐赠要计入应税收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4 04:06:28 人浏览

导读:

企业接受的捐赠要计入应税收入自2003年1月1日起,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
企业接受的捐赠要计入应税收入自2003年1月1日起,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国税发[2004]82号规定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纳税人不需在申报前报批,只需在申报时说明。
摘自2003年4月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045号);2004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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