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税法 > 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住房周转金余额的处理

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住房周转金余额的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4 03:11:45 人浏览

导读:

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住房周转金余额的处理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包括已出售职工住房净损益)如为负数,经批准后,可依次冲减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未分配利润;如为正数,也不再计入企业应纳
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住房周转金余额的处理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包括已出售职工住房净损益)如为负数,经批准后,可依次冲减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未分配利润;如为正数,也不再计入企业应纳税收入总额,而直接作为企业的税后未分配利润处理,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如果企业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时相关的住房周转金负数余额较大,在较长的期间内无法用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的未分配利润抵补,并且企业以往对职工的工资欠账较大,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前已出售的职工住房损失可在一定期间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湘地税发[2001]039号文件规定,湖南省统一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2001年4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