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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售住房给职工的税收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4 03:10:53 人浏览

导读:

企业出售住房给职工的税收处理(1)在企业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前出售住房:①企业出售住房的净收入,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和住房周转金的利息等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可作为住房周转金,纳入住房基金管理,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也不得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
企业出售住房给职工的税收处理( 1 )在企业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前出售住房:
① 企业出售住房的净收入,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和住房周转金的利息等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可作为住房周转金,纳入住房基金管理,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也不得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② 企业应首先用住房周转金支付按国家统一规定应由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周转金不足交纳住房公积金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摘自1999年7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486号)
( 2 )在企业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出售住房:
① 企业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或部分产权)的收入,减除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账面净值和有关清理费用后的差额,作为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② 对于拥有部分产权的职工出售、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按企业和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企业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以及职工将住房再次出售后,企业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3 )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自职工取得产权证明之日,或者职工停止交纳房租之日起,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折旧和维修管理等费用。
摘自2001年4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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