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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调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3 23:15:07 人浏览

导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新办法)下发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最近,江西省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不少纳税人的咨询电话。咨询员整理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新办法)下发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最近,江西省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不少纳税人的咨询电话。咨询员整理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有关规定后,作了详细解答。

  对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多个文件,包括《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已废止,以下简称旧办法)、《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等。对比新旧办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

  第一,核定征收方式不同。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办法。旧办法规定,账簿设置、账簿(凭证)保管、纳税义务履行有一项不合格的,或者收入总额核算、成本费用核算均不合格的,可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核算、成本费用核算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法规定,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实行核定其应税所得率方式。不属于以上情形的,采取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的办法。

  第二,异议的处理形式不同。旧办法规定,纳税人对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等事项有争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新办法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第三,纳税申报方式不同。旧办法规定,1.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定的应纳税额分解到月或季,由纳税人根据各月或季核定的应纳税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2.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按月或者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预缴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所属期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新办法规定,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税所得率应按规定的标准执行。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实行按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预缴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所属期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2.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核定征收率不同。新办法相对于旧办法调整了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与国税发〔2007〕104号规定相同,降低了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等8大行业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税收负担。

  第五,税务鉴定程序不同。旧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主管税务机关对鉴定表审核后,应报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县(市、区)级税务机关接到鉴定表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分类逐户及时进行审核确认。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月~3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新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简称《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县税务机关在收到《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另外,新办法取消了老办法“实行核实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规定,此项变化,意味着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将能够享受到企业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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