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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3 14:29:31 人浏览

导读: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有:一、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冶金(不包括稀有金属、贵重金属开采)、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有:

一、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冶金(不包括稀有金属、贵重金属开采)、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不包括客运),直接为生产眼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行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如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饲养、养殖、种植业,生产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用自有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运输、仓储服务,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企业等),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建的软件企业在享受此项税收优惠的时候可以不受经营期的限制。

二、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期满之后3年以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于国家规定的产品出口企业,则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立在国家规定的西部地区和其他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过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上述项目的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过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定免税、减税期满以后,经过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10年之内,还可以按照其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征15%-30%.

三、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可以免征所得税。

四、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过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的40%;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经退还的税款(但是,外国投资者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者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的,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过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上述企业从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以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经退还税款的60%.

在2010年年底以前,国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者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按照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经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将其按照有关规定从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或者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作再投资,相应增加本企业的注册资本,其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也可以得到再投资退税。

外国投资者以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一个纳税年度的税后利润一次或者多次直接投资的,其计算退税的累计再投资额不得超过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限额:

再投资限额=(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该外国投资者持有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比例或者分配比例

五、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法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以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和其他已经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按照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法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以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经过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在以后的3年以内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减半以后税率低于10%的企业,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税。

七、国际金融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可以免征所得税。

八、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可以免征所得税。

九、外国企业为中国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十、外国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除了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其所得税可以按照10%的税率计算缴纳。

十一、外国企业从经济特区(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下同)、经济技术开发区(指经过国务院批准在若干城市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沿海经济开放区(指被国务院批准为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市、县、区,下同)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对外开放地区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了依法免征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以外,提供的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所得税优惠的,由所在省、市人民政府决定。

十二、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符合国家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过企业申请,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税。

十四、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国务院批准的开放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时间长的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经过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八、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过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九、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过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业务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一、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取得的所得,经过企业申请,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依法享受定期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一)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6000万美元以上的。

(二)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1500万美元以上,且达到企业原注册资本50%以上的。

二十二、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和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目前,各地普遍对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一定的减税或者免税优惠,减免税的期限一般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同步。

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已经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了由于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经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符合中国国务院规定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以内购买中国生产的设备,这部分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企业当年新增的所得税不足抵免,其余额可以用以后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抵免(以设备购置前一年的所得税税额为基数),但是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减免所得税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免税期间可以适当延长延续抵免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7年。

外商投资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和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治理废渣、废水、废气和劳动保护等目的,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改造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中国生产的设备,这部分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将已经享受上述投资抵免的中国生产的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以内出租或者转让,则应当在出租或者转让的时候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可以比照上述规定抵免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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