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减按15%的税率
导读:
原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指引及服务措施(连载9)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1.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广州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的附件内容)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3.企业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业务的说明;
4.企业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业务等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5.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6.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三)办理程序
实行纳税人享受预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可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1、2项报备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应补充报备资料3-6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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