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行权难 合理避税或可行
导读:
对于如何解决因税收引起的行权难,有税务专业人士表示,除了应对相关税制改进和完善外,还可以从股权激励制度设计上进行合理避税。
这位专业人士认为,既然现在的纳税政策不尽合理,应该可以通过方案的变动进行合理避税。他以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为例,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05元(调整后),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授权日(2006年12月28日)起8年内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1股该公司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首期行权时公司必须满足上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7%,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的要求。
他称,如果把上述股票期权方案变更为权证激励方案,个人所得税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具体方法是:由于2007年12月28日已经达到了第一批行权条件,第一批股权已经行权,剩下的在2008年12月28日以后就可以完全行权,因此可以变更为授予高管人员以相同数量的权证,而行权价格以现在的股票市场价格为行权价,该权证设定一定的存续期,而行权日定为2008年12月28日后至存续日的任何时间。这样一来由于行权价为方案变更时的市场价,因此权证的内在价值为零,是不用缴税的,而权证行权时跟股票市场价格没有关系,也不用缴税,可以合理地避税,从而有效地锁定高管人员的行权风险。
对于合理避税意义,他归纳如下:首先因不必交纳高额税金,锁定了公司高管行权成本,最大限度降低了行权风险。其次,可以增强公司实力,改善财务结构,降低经营风险。最重要的是可以冲回公司计提的股权激励费用,还公司财务报表一个本来的面目。
至于将股权激励变权证激励的可行性,这位人士认为,无论是已经出台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还是两交易所规定的权证发行条件,都表明其操作是可行的。唯一与原方案冲突的地方是权证的存续期太短,而原方案规定存续期是2014年12月28日。但他强调,这不是最重要的,因为《权证管理暂行办法》面世以来备受质疑,有修改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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