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产证除名国税总局明确不征契税
导读: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这项政策从2011年8月3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中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那么,离婚后,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否征收契税呢?
记者查阅相关规定后发现,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中明确,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更契税政策与老百姓关系密切,应该进行明确,这也表明我国税收政策正在不断细化。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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