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房产变更共有免征契税
导读:
商报记者 刘晓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对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进行明确。
通知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通知还称,这项政策从2011年8月31日起执行。
近日,关于“婚前房是否需要缴税”成为社会各方关注焦点。而这源于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于房屋产权归属所作的一系列说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后不久,一则南京婚前房一方欲在婚后加名要缴3%契税的新闻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
一时间,在房产证上夫妻一方要求加名以保障自身权益的呼求和行动在各地迅速升温,同时,对加名征税的质疑声一片。不少评论称,依据中国目前税收应该适当减轻,还利于民,藏富于民的总体形势,以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理应以整套房屋为对象的征税原则,“加名税”还是不征为好。
虽然商报记者此前从上海房产交易中心了解到,目前上海房产证加名无需缴税;但按照国务院199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是需要缴税的。该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转移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3%至5%。转移房屋权属行为包括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其中,房屋权属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所以当时有不少人士担心本市将效仿南京等地将会对这一类人进行征税。
如今,这一政策的出台也使得近日备受关注的“房产证加名税”讨论终于尘埃落定。
有业内人士表示,这一政策对于一直不征税的上海来说并没有太大影响。此外,值得提醒的是,这类“婚前房产”已经被视作家庭共有房产:只要一方有房或有房贷,另一方买房也被视作二套房。
专家解读:政策及时回应老百姓关切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说:“这一政策的明确是比较及时的,房屋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和老百姓关系密切,近一段时间,一些地税部门在执行房屋权属变更政策时也有不同的理解,需要尽快统一。”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教授高萍说:“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引发了新情况,税法应该与新的司法解释及时衔接,这一政策的明确及时回应了老百姓的关切,这也是政策制定的出发点。”
刘剑文指出,这一次将房屋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共有的契税政策定为免征,具有合法性,免征并不是不征,免征通常是基于某些特殊考虑,有期限,契税暂行条例中规定,财政部规定的项目属于减征或免征契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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