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土地的配套费是否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导读:
问题:我企业购买一块土地,向政府等相关部门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还有一部分是向供热企业、自来水公司交纳的配套费(取得的是企业的发票),这部分向企业支付的配套费是否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有具体文件规定吗?
答:吉地税联字[1998]11号文件规定: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是指用地者在承受土地时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总和。
主要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征地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地租。征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埋藏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征地管理费等;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市园林绿化费、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重点人防城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费、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费和城市教育网点建设费等;地租也称土地净收益,是指应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金。
提示:财税[2004]134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您取得这块土地支付给供热企业、自来水公司的配套费应属于公用设施配套费,所以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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