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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3 07:52:47 人浏览

导读: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附列《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等三个附表。二、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用)分浅绿和米黄两种颜色,浅绿色适用于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附列《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等三个附表。
  二、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用)分浅绿和米黄两种颜色,浅绿色适用于增值税A类企业,米黄色适用于增值税B类企业。三个附表则统一为白色。
  三、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用)从1996年1月1日起启用。在没有认定增税A类企业之前,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使用米黄色申报表。
  四、纳税申报表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征收分局在12月25日前到市局征管处领取新表。各分局在使用新表的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征管处。
  附件: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三个附件的填表说明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用)
  三、《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四、《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附件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三个附表的填表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三个附表之间的逻辑关系。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销项税额”的合计数等于《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中专用发票销项税额合计数、普通发票销项税额合计数、不开发票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务劳的税额三者之和。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进销项税额”的合计数等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中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合计数、收购凭证进项税额合计数、运输发票进项税额合计数三者之和。
  3.《发票领用月报表》中“本期开具”项目“销售额”栏、“税额”栏专用发票小计数应分别等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中“销售额”栏、“税额”栏的合计数。《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中“本期开具”项目“销售额”栏普通发票小计数应等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中“销售额”栏与“税额”栏的合计数之和,同时《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中“本期开具”项目“税额”栏普通发票小计数应等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中“税额”栏的合计数。


  二、
  1.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A类企业使用线绿色申报表,B类企业使用米黄色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2.本表“经济类型”栏,按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煤气、供水及商业分别填写。
  3.本表“本期销项税额”中的有关栏次,接下列要求填写:
  (1)特区内工业企业如有“一般销售”、“地产地销”、“免税销售”情况的应分别填列,除特区内工业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不得填报“地产地销”栏,所有企业如有“出口货物”情况的都须申报。
  烟、酒、矿物油地产地销减半征收的,将销售额一半记入“一般销售”、一半记入“地产地销”,分别按其适用税率计算销售税额。
  (2)“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填列。对一些生产、经营品种较多的企业,如果一张申报表货物名称填写不下的,可以按不同的税率汇总名称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汇总填报申报表的,必须附有销货方填开的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货物”清单。
  (3)“应税销售额”的填写口径,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如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不作销售的而按税法规定应征税的价外费用,也应填入“应税销售额“中。
  (4)“税率”按所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填写,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该栏按6%的征收率填写。
  (5)按不同销售类型计算其所占销售总额的百分比①②③④。
  4.本表“本期进项税额”中的有关栏次按下列要求填写:
  (1)“本期发生额”栏,应根据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按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
  a.“免税农产品”项目,按照采购免税农产品的买价,依10%的扣除率计算填列。


  b.“运输费用”项目,按照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填列。
  c.“废旧物资”项目,填报的范围仅指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纳税人,按照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填列。
  d.“6%征收率”项目,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按6%征收率注明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税款。
  (2)“本期发生额”栏中各项目的填写口径,是指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准予从增值税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税法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填入本栏中的有关项目。如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对购进时无法确定用途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如免税货物和应税劳务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共同耗用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进项税额等,可填入本栏。
  (3)减不得抵扣项目的是指:1.免税货物用;2.非应税项目用;3.非常损失;4.进货退出及折让;5.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用。以上项目的填写口径同“本期发生额”一致,如在购进直接用于免税项目的未填入“本期发生额”栏的进项税额,不需再填入“减、免税货物用”栏。
  5.本表“进项税额分摊”的有关栏次,按以下方法填写:
  (1)“本期抵扣额合计⑦”栏即为“本期进项税额⑦”栏合计数。
  (2)“本期允许抵扣94年期初库存已征税款⑧”为经税务机构核定后的税款按照规定的抵扣比例计算出的本期允许抵扣额,或经税务机关批准本期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3)“按销售额比例分摊应抵扣的进项税额⑨”即是将“本期抵扣额合计⑦”和“本期允许抵扣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⑧”合并后按“本期销售税额”中计算出的各种销售类型的销售比例进行分摊。
  6.本表“税款计算”的有关栏次按以下要求填写:
  (1)“上期留抵税额(14)”按上期申报表(16)栏的数字填写。


  (2)“减免项目(17)”要注明减免批文的批号以及以下减免类型:
  a.高新产品开发;b.校办工厂;c.民政福利企业;d.其它企业(含部队工厂)。
  (3)进项税额是分开核算的,在空白栏内单独说明进项税项并计算。
  7.本申报表一式二联,第一联为申报联,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第二联为收执联,纳税人于申报时应连同申报联交税务机关签章后作为申报的凭证。
  8.由一般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下列资料应在纳税申报时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填表说明
  1.“发票起止号码”是指填写在本张表格中的发票(包括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起始及截止号码。
  2.“(共 页、第 页)”分别是指《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共有几页,本张表格是其中的第几页。
  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发票类别”栏: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4]134号文件)规定的编码填写。即:第一位代表发票版本的语言文字,分别用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文、维文;第二位代表是几联发票,分别用4、7表示四联、七联;第三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分别有1、2、3、4表示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第三位为0表示电脑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发票类别”栏空格不填。
  4.“购货单位名称”栏应填写全称。
  5.“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应按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具体名称填写。
  6.“销售额”栏填写用不含税价格计算的销售额。纳税人如果使用普通发票,在填写本栏时应将其票面上的销售额价税分离,分别填写相应栏目。
  7.“不开发票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栏填写内容包括视同销售及价外收入等不开发票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1.“(共 页、第 页)”分别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共有几页,本张表格是其中的第几页;《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共有几页,本张表格是其中第几页;《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共有几页,本张表格是其中的第几页。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的“发票类别”栏: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发票类别”栏的要求填写。
  《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及《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的“发票类别”栏空格不填。
  3.“供货或运输单位名称”栏应填写全称。
  4.“金额”栏填写不含税的金额,如果含税应先予以分离,再填写此栏目。
  5.“货物入库时间”栏填写货物验收入库的时间。
  6.“付款日期”栏填写企业开出付款凭证并已实际支付货款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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