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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3 05:15:39 人浏览

导读:

一、业务概述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并应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申报时以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
   一、业务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并应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申报时以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十九条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1992〕2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2.清算资产会计报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申报。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对审核无误的,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上签字、加盖印章,一份留存,一份给纳税人;
  (4)将审核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数据录入系统;
  (5)纳税人提交资料不全或者填报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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