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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基本方法—调查方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7 00:03:56 人浏览

导读:

第三节调查方法调查方法,是指在税务检查过程中,采用观察、查询、外部调查等方法,对稽查对象与税收有关的经营情况、营销策略、财务管理等进行检查、核实的方法的总称。根据被调查对象和调查目的的不同,调查方法可分为观察法、查询法、外调法、盘存法。一、观察法

  第三节 调查方法

  调查方法,是指在税务检查过程中,采用观察、查询、外部调查等方法,对稽查对象与税收有关的经营情况、营销策略、财务管理等进行检查、核实的方法的总称。根据被调查对象和调查目的的不同,调查方法可分为观察法、查询法、外调法、盘存法。

  一、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检查人员通过深入检查现场,如车间、仓库(包括外部仓库)、营业场所以及基建工地等,对被查事项或需要核实的事项进行实地视察和了解,考察企业产、供、销、运各环节的内部管理状况,控制程序和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从中发现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获取相关证据的一种方法。

  (一)制定调查方案

  在实施观察调查以前,应全面了解稽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管理现状以及生产经营规模、组织管理结构、财务资料存放地、仓库设置、计算机服务器等情况,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采用的主要方法、程序、组织和人员配备、实施的时间、被调查的重点部门和内容。

  实地调查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工作量安排检查人员数量。

  2.明确检查人员组织分工和每个人的任务,如对生产车间、财务部门、出库实施检查的人数,对人员进行分工。

  3.制定应急措施。准备好提取证据的文书,如调取账簿通知书、清单、调取证据收据等,必要时携带录像、录音等有关设备。

  (二)落实调查方案

  按照既定方案,合理分配人员,对确定的重点观察部门和项目进行调查,除对账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疑点进行一一核实之外,对企业在注册地和核算地以外拥有的厂房、储存的物资,以及外借的生产经营场地等,也要予以核实和确认。

  (三)比较观察结果

  将采用观察法调查的结果,与通过账务检查发现的问题和的疑点进行比较分析,去伪存真,逐项进行落实,对通过比较发现的差异要进一步查明原因。

  (四)收集和固定证据

  对通过调查核实的问题,要及时采集和固定证据。对一时难以获得有效证据的要收集其他辅佐证据,作为违法疑点暂予固定,同时,进一步进行查证,待获取有效证据后作最终认定。

  二、查询法

  查询法,是指对审查过程发现的疑点和问题,通过调查和询问的方式,证实某些问题或取得必要的资料,以帮助进一步检查的一种调查方法。根据查询方式的不同,查询法可以分为面询法、函询法。

  (一)面询法

  面询法,又称询问法,是由检查人员向有关人员当面了解、核实情况的一种检查方法。

  1.拟订需要询问的内容和问题

  在面询前,检查人员必须根据账务检查发现的疑点和问题,以及询问所要达到的目的,拟订询问的详细内容和问题。

  2.发出询问通知

  作好询问准备后,适时发出询问通知。对询问时间、地点的选择要适当,尽量保证被询问人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场接受调查。

  3.进行询问

  询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适当的询问地点。询问地点可以选择在企业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被询问人的要求,在可能的情况下选择在双方认可的地点。选择的询问地点应能够避免外部因素的干扰。

  (2)营造恰当的询问气氛。检查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被询问人和询问人应处在平等的地位上,营造和谐、轻松的询问气氛,使询问调查顺利进行。

  (3)选择适当的询问内容。询问时由于询问的环境、对象、情况等的变化,需要对询问前拟订的询问内容作适当的筛选和调整,选择最重要和关键的问题进行询问,对于通过其他途径能够获得的证据,不一定作为询问的内容。

  (4)灵活运用询问技巧。

  询问中,检查人员要善于运用各种询问技巧,采用多种设问技术,可以采取巧设问、指证、开门见山、傍敲侧击等策略,掌握询问的主动权。

  (5)详细记录询问内容。

  询问过程中,要由专人对询问的问题和被询问人的回答进行详细的记录,询问结束要将询问记录交由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不识字或者难以阅读的,可由记录人员进行宣读,记录有误的,要请被询问人复述有关内容,修改之处经被询问人核实无误后,加盖被询问人印章或手印。询问记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的,由被询问人签字或按印,或者请被询问人当场提供书面证实材料,作为检查的依据;如果采用集体询问方式的,参加集体询问的所有人员均要在询问记录上签字。

  4.核实询问结果

  虽然面询法比较直接,但是,通过面询法获取的单一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询问结束,要善于辨别真伪,对询问获得的言词证据和信息,要进行严格的核实,尤其是就同一事项(或问题)对同一人进行多次询问,多次询问的结果出现交叉或不同结果时,应作进一步的求证,只有在检查属实的情况下,言词证据才能作为证据予以固定和采纳。

  (二)函询法

  函询法,亦称询证法,是指根据检查需要,按照既定的函件格式,提出需要询证的问题或事项并制作成函件,寄给有关单位或人员,根据对方的回答来获取有关资料,或者求证某些问题是否存在和存在程度的一种检查方法。

  在制作并发出询证函时,要注意函证过程的安全,保证函证的效果。对已收到的回函及附带的证据材料,在经过分析、鉴别后确认为真实可靠的,应作为检查证据予以固定,所有的函件都要记入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对回函结果不满意的,也应在底稿中说明。同时,在税务检查报告中还要详细说明采用该回函作为证据的原因和依据,对于不采用的回函,涉及到重大涉税问题函证的,也要作必要的说明。

  三、外调法

  外调法,是指对有疑点的凭证、账项记录或者其他经济业务,通过派出检查人员到稽查对象以外、与该项业务相联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实地调查,或者委托发生地税务机关协查,以取得问题证据的一种检查方法。外调法主要用于外部证据的核实或取证。外调包括函调和派人外调。

  根据检查的需要和外调的目的,确定外调的重点和内容,适当调配外调人员,保证外调工作的有效性。外调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和材料,要进行适当的分类和分析,去伪存真,证据材料要注意印章齐全、内容具体。外调结束后,根据外调的结果及时组成案卷材料,并予以正确定性,为检查处理作好准备。委托对方税务机关调查的,获取的证据不仅要得到被调查单位的认可,同时要附对方税务机关的鉴定结论和说明。

  四、盘存法

  盘存法,是指通过对货币资产和实物资产的盘点与清查来确定其形态、数量、价值、权属等是否与账簿记录相符的一种检查方法。根据盘存的目的、做法、范围的不同,盘存法可以分为实地盘存法和其他盘存法(包括数学盘存法、账面盘存法、委托盘存法、全面盘存法等),下面重点介绍实地盘存法。

  (一)实地盘存法实施程序

  1.制定盘点计划,落实盘点责任

  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对稽查对象进行实物盘点前要制定严格的盘点计划,明确盘点的时间、重点、要求、组织、人员配备,以及盘点的方式等。由于参与盘点的人员较多,也可借助企业人员进行盘点。对不同对象同时进行的的盘点,要求结束盘点的时间基本一致,而且要严格落实初盘和复盘时参与人员的责任。

  2.实施盘点前的准备

  (1)确定需要盘点的实物。如果稽查对象的实物种类繁多,不能进行全面盘点,可以根据检查确定的盘点重点,结合审查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盘点过程中作相应的调整。

  (2)计算一定时期的(如季度、月度)毛利率,并同以前年度或在各季、各月之间按照不同的生产经营项目或产品进行比较,检查期末存货价值是否存在高估或低估的情形。

  (3)计算季度或月度存货周转率,并同以前年度或在各季、各月之间按照不同的生产经营项目或产品进行比较,检查是否存在存货储备过多或存在过时、呆滞存货的情形。

  (4)确定参加盘点的人员。在盘点成员中,至少要有两名税务检查人员、一名财务负责人和一名实物保管人,同时,还应有必要的工作人员。如果盘点的工作量大,可以分成几个盘点小组。

  (5)取得或编制存货明细表,通过审阅、账内复核,表、单、簿(账簿)等的核对,确定盘点日的账面结存数,如果发现存在账面记录和计算错误的进行账面调整,以保证盘点基准数的基本正确。

  (6)准备连续编号的实物盘点标签和盘点记录表格、检查的度量衡具。用于盘点的度量衡具,一定要经过严格的检查,对于特殊的度量衡具在使用前可以请专门的机构或部门检查并校正,以防弄虚作假导致盘点结果失真。

  (7)选择适当的盘点时间。盘点时间的选择,以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原则,一般选择在每天业务终了以后,或是业务开始以前。如果企业的生产经营是连续进行的,没有明显的开始或结束标志,可以选择在一次领料之后、下次领料之前进行盘点。

  为保证存货数量的准确,盘点时各处存货应停止流动,并分类存放。

  (8)选择适当的盘点形式。根据检查的需要可以采用直盘法(即直接由检查人员对存在疑点的重点货物进行盘点)、监盘法(即主要由企业人员进行盘点,但盘点的组织和盘点的重点由检查人员负责,同时盘点时由检查人员监督进行)。

  采用监盘形式的,税务检查人员要加强盘点现场和盘点过程的监督与管理,盘点结果要按照随机的原则进行抽盘,抽盘相符后,税务监盘人员、企业盘点人员、财务负责人、实物保管人均要在盘点记录上签字或盖章,同时要加盖稽查对象的印章。

  3.进行实地盘点

  对于一般货物的盘点,如果采用直接盘点形式以外的其他形式,税务检查人员主要在现场进行监督,了解工作人员是否办理了应该办理的手续,观察盘点的过程和有关物品的质量。对于特别重要的财物,检查人员除了监督、观察外,还要进行复点、复验,如现金的盘点、其他有价证券的盘点、贵重物品的盘点等。盘点人员要将实际盘点的情况(如品名、规格、性状、数量、重量、权属、质量等)一一在盘点表上作详细的记录,对实际结存的实物与实物卡片上不一致的,要作必要的说明。

  某些存货,如化学制品、油品、水产品、冷冻产品、煤炭、原木等,由于其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难以对其进行实际盘点,这就要求检查人员运用一些非常规的创造性的方法验证存货的数量,如使用照相测量、单位面积数量推算、标尺测量、聘请专家等。

  4.确定盘点结果

  盘点结束后,要对盘点明细表、汇总表进行复核,对尚未入账但已入库、发出的实物数量等进行调整,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对存在差异的向有关人员了解差异产生的原因,并作进一步的核实。

  在具体运用盘存法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盘点结果确定后,应由所有在场人员(包括实物保管员、企业财务负责人、检查人员)在盘点表上签字,以明确责任。

  (2)采用监盘形式的,盘点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根据盘点情况,撰写盘点备忘录。备忘录的内容包括:企业偏离盘点计划的有关情况,抽查盘点的范围和发现的重要差异事项,有关盘点正确性和存货一般状态的结论,其他重大问题。

  (3)注意任何性质的白条都不能用来冲抵库存实物。

  5.评估盘点差异,分析差异原因

  根据盘点结果,推算出资产负债表日的存货数量,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分析账实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差异产生的原因。

  6.检查认定差异,提出处理建议

  根据盘点结果,对存在差异以及差异较大的存货,详细分析形成差异的主要原因,针对稽查对象提供的差异说明,结合盘点过程中发现的疑点进行检查和验证。

  (二)采用盘存法应注意的问题

  在盘点实物资产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注意盘点方式的运用

  盘点时应尽量采用突击盘点的方式,特别是对稽查对象重要的实物资产,或是存在重大税收疑点的实物资产进行检查时,更应注意突击盘点方式的运用。

  实施突击盘点能取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为保证这一效果,对同类实物资产的盘点应实施同步检查,对不能同步盘点的,应采取封存等暂时的保全方法,事后再进行盘点和比较。

  2.使用临盘法时要加强监督

  在实物资产的盘点中,由于工作量大,同时受到专业技术、管理责任和工作效率的影响,税务检查人员常常采用临盘法完成对稽查对象实物资产的检查。

  税务检查人员要与稽查对象有关人员商议盘点的计划、组织准备和分工,由检查人员提出盘点清单,交稽查对象执行,同时静观其反应,对稽查对象反应强烈或冷淡的盘点对象(实物资产),检查人员要特别注意盘查和监督。在监督盘点中发现异常的实物资产,而稽查对象又有意回避或企图转移视线的,应及时改为检查人员亲自盘点。监督盘点应有所侧重,对重要的物资、容易出现问题的物资以及存在重大涉税嫌疑的物资,要严格监督盘点过程,盘点结束后要适当抽样复盘,对一般的实物资产可适当放宽盘点的要求和监督程序。

  3.充分考虑盘点资产的特点

  盘点不仅要清点实物,而且还要检查与其相关的其他物件,如白条、票据、其他抵押物等,这些物品往往与实物资产的变动相关。因此,在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的过程中,检查人员要注意分析取证,发现异常的,要弄清事由,鉴别真伪;对实物资产的查证不仅要检查其数量、价值,还要判定其权属、质量和流动方向;对实物资产的权属要充分考虑其实物流、发票流、结算流、运输流和仓储流是否一致。

  4.选择适当的盘点时间

  在选择盘点时间上,一是要考虑稽查对象的生产经营需要,以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本点;二是要考虑盘点的正确性需要,以不影响有效盘点的连续性为基本点;三是要考虑盘点的效率需要,以结合企业正常盘点为基本点。因此,盘点的时间一般选择在上班前或下班后,或者选择在两次领料的中间进行。

  5.有效组合盘点人员

  实物资产盘点必须由检查人员主导。参加盘点的人选最好要有两名以上的税务检查人员,至少要有一位稽查对象的财务人员、实物资产的保管人员,但是不宜让稽查对象安排过多人员介入。

  对于实物资产众多、需要盘点的实物保管地又较多的企业,可以组成多个盘点小组,同时在不同的实物保管地进行盘点,每一个盘点小组至少要有一名税务检查人员监督盘点。

  检查人员亲自盘点时,稽查对象的有关人员可以适当参与协作,如负责被盘点实物资产的整理、盘点数量的二次复核、盘点的报盘记录等;在采用监盘方法时,检查人员应清楚盘点的程序,监督企业严格按照既定的盘点程序执行,任何改变程序、减少工作环节的举动,检查人员都应稽查对象的有关人员做出合理解释或说明。

  6.正确调整盘点结果

  无论采用何种盘存方法,盘点结果只能反映盘点日当天的实物存在状态,而盘点日与被查所属日期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一致的,因而,在被查账簿记录所属日期与盘点日不一致时,还应采用一定的方法进行调整,计算出被查账簿记录当日实际应有的实物数量,再与被查账簿记录进行核对,分析账实是否相符。调整时一般采用如下公式:

  被查日账面应存数=盘点日账面应存数+被查日至盘点日发出数-被查日至盘点日收入数

  被查日实存数=盘点日实存数+被查日至盘点日发出数-被查日至盘点日收入数

  注意:第一个公式中的“盘点日账面应存数”,是在盘点准备阶段确定的,一般为无核算错误的账面结存数,而不是稽查对象提供的盘点日账面余额。两个公式中的两个调整项,数据相同,但无论是期间的发出数,还是收入数,如果要用来调整,都必须经过税务检查人员的审核,只有认为正确无误时,才能用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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