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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关税减让、关税配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26 09:48:18 人浏览

导读:

关税(CustomsDuty)又称customs或tariff,是一个国家对于通过其国境的货物所课征的租税,因此,它是一种国境关税,所谓通过其国境即表明关税为通过税的一种,而所谓国境并不仅限于一个国家的政治领域,而是指经济的国境,也即关税的地域,如非经济的国境,或非关税的

关税(CustomsDuty)

又称customs或tariff,是一个国家对于通过其国境的货物所课征的租税,因此,它是一种国境关税,所谓“通过其国境”即表明关税为通过税的一种,而所谓“国境”并不仅限于一个国家的政治领域,而是指经济的国境,也即关税的地域,如非经济的国境,或非关税的地域,则虽有货物通过,也不课征关税,例如通过自由港的商品,即不课税。

关税乃对通过国境的“货物”才课税,如非“货物”则不属课税对象,例如旅客出入国境,从事运输客货的运输工具,虽其过境,也不课关税。关税依货物通过的方向可分为进口税(importduty),出口税(exportduty)。但现代已很少课征出口关税,所以一般所谓关税,乃指进口关税而言;依课证标准,可分为从价税(advaleremduty),从量税(specificduty),复合税(compoundduty)以及选择税(alternativeduty);依课征目的,可分为财政关税(financialduty)、保护关税(proteciveduty)、反倾销税(anti-dumpingduty)以及报复关税(retaliatoryduty)等。

关税减让(TariffConcession)

通过谈判,互相让步,承担减低关税的义务。特别指二次大战后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主持下,经由多方谈判所达成的关税减让。谈判在最惠国待遇原则下进行,列出减让税率表,所有成员国一律享有。协议的减让税率对成员会具有约束力,称约束性税率,成员国不得任意撤回或修改,并承担关税减让的法律义务,不得加征其他国内税、进口费、改变关税估价办法和对税目重新分类以及给予补贴等,以逃避、抵销减让。

除规定减让税率直接减低关税外,还有以下减让形式:

(1)承诺现行税率不变;

(2)在谈判期间不得提高现行税率,不得增减免税税目;

(3)规定最高税率不得超过等。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主持的关税减让谈判称“多边贸易谈判”(MultipleTradeNegotiation-MTN)。开始采取“逐项方式”,由该商品的主要进出口国间逐项进行磋商,达成减让协议,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后来改用“一揽子方式”,即对各类商品按同一百分比减税,如一律减50%等,然后分年度分阶段实施。各国关税税率高低不同,按同一百分比减税,对高税国有利,对低税国不利。

关税配额(TariffQuota)

是一种进口国限制进口货物数量的措施。进口国对进口货物数量制定一数量限制,对于凡在某一限额内进口的货物可以适用较低的税率或免税,但关税配额对于超过限额后所进口的货物则适用较高或一般的税率。严格地说,并税配额由于其对进口货物的总量并不作明确的规定,所以并非属于配额的一种。但是因其高额的进口关税,也在无形中对进口货物产生了限制作用。关税配额是在给惠国内部或国家集团成员国之间进行分配的最高限额。这种配额如由所有受惠国使用的,称为全球关税配额;如仅限于个别受惠国单独使用的,称为单一受惠国关税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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