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是什么含义?
导读:
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又称无歧视待遇。
缔结贸易条约的一项法律原则。缔约国双方将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同样也给予缔约的另一方。通常以最惠国条款的形式固定在贸易条约中。起源于早期资率主义对外贸易中的自由贸易原则。最初只适用于贸易关税方面,后来逐步扩展到国际经济交往的各个方而,并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它的适用范围极为广泛,包括贸易、关税、运输、仓储、港口使用、营业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投资、居住、公民法律地位等。其中主要的是关税待遇。在贸易协定中般包括以下内容(1)有关进口、出口或者过境关税和其他捐税。(2)在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定、手续和费用。(3)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及其他数量限制措施。在通商航海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还要大些,把缔约周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货物的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等也包括在内。最惠国待遇分有条件和无条件两种。有条件最惠国待遇指缔约国一方只在另一方也像对第三国一样提供相应或对等的优待和豁免时才给予另一方以最惠国待遇,即根据补偿原则提供最惠国待遇。1778年美围第一次使用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以后为美洲国家广泛采用.故又标为“美洲式最惠国待遇”。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指缔约国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待和豁免,都“自动”地无偿地给予另一方。1641年尼德兰(荷兰)与葡萄牙所签订的条约中,第一次采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以后为欧洲国家广泛采用.故又称为“欧洲式最惠国待遇”。现国际上通行的是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有条件最惠国待遇已极少使用。最惠国待遇还有相互的和片面的之分。前者是指缔约国方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豁免,另一方也对等享受。后者是指缔约国甲方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豁免,甲方却不能对等享受。相互的最惠国待遇是主权国家相互间缔结贸易条约时采用的;片面的最惠国待遇,在历史上都是强国逼迫弱国、战胜国强迫战败国缔结贸易条约时采用的。当代贸易条约都是相互的最惠国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对外贸易的条约或协定中,也采用最惠国待遇条款,旨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双方的经济和贸易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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