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项税额的税率检查
导读:
增值税实行两档税率,即一档基本税率,一档低税率。另外,还设计了零税率,适用于出口商品。
⒈基本税率。基本税率为17%.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为17%。
⒉低税率。低税率为13%.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低税率
计征增值税。
⑴粮食、食用植物油。为了照顾人民生活必需,对这些货物从低征税。
⑵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⑶图书、报纸、杂志。这主要是为了支持宣传、文化、教育事业。
⑷饮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这主要是为了照顾农民和支持农业生产发展。
⑸农业产品。包装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⑹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
⑺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
⒊零税率。只限于出口货物。出口货物包括两类:一类是报关出境货物;另一类是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但对纳税人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白金等,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⒋税率的其他规定
⑴对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的售额,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按17%的税率征税。
⑵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即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就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⑶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检查时,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对应上述适用税率的规定进行核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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