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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实例——个人身份认定的避税筹划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9 21:04:57 人浏览

导读: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显然,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显然,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税负较轻。

对个人身份的筹划,主要是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里,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天的,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把握住这一尺度就会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使在中国境外的收入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外籍工程师,2001年底到广州市来协助地铁工程建设,其工资在我国发放,但其国外总公司每年还发给其工资性补贴。2002年度内,曾回国述职60天,回国探亲40天。由于其离境时间超过90天,故该工程师2002年国外收入不在我国纳税,仅就其在中国取得的收入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分次申报的避税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法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规定按次计算纳税。其费用扣除按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如果能把一次取得的收入变为多次取得的收入,就可以享受多次扣除,从而达到少缴税收的目的。

例如:某专家为一上市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按合同约定,该上市公司每年付给该专家咨询费6万元。

(1)如果按一人一次申报纳税的话,其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一次性申报应纳税所得额=6-6×20%=4.8(万元)

应纳税额=4.8×20%×(1+50%)=1.44(万元)

(2)如果是按每月平均5000元,分别申报纳税,则其应纳税额如下:

按月申报应纳税额=(5000-5000×20%)×20%=800(元)

全年应纳税额=800×12=9600(元)

两者相比节约税收=14400-9600=4800(元)
三、扣除境外所得的避税筹划案例

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例如:某国内纳税人,在A国取得工资收入12万元;提供专有技术,另取得收入5万元,在A国已交个人所得税16300元。

按我国税法计算,该纳税人应交纳的税额如下:

工资所得月应纳税额=(10000-4000)×15%-125=775(元)

工资所得年应纳税额=775×12=9300(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50000×(1-20%)×20%=8000(元)

可抵扣限额=9300+8000=17300(元)

应补税额=17300-16300=1000(元)

如果该纳税人在A国交纳所得税为18300元,则在我国不再补税,超过的1000元在以后的5年内从A国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四、减除费用的避税筹划案例

正常情况下,对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额减除800元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额。但下列人员在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将再享受减轻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1.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机构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例如:某纳税人月薪20000元,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不加扣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0-800=19200(元)

应纳税额=19200×20%-375=3465(元)

假如该纳税人为广州市一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英国专家(非居民纳税人),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加扣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0-800-3200=16000(元)

应纳税额=16000×20%-375=2825(元)

两者相比节税=3465-2825=640(元)
五、工资化福利的筹划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其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为45%,当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就按该档次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是,工资、薪金所得税是按个人月实际收入来计税的,这就为税务筹划创造了条件。

增加薪金能增加个人的收入满足其消费的需求,但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步减少。把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必须的福利待遇,照样可以达到其消费需求,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1.由企业提供员工住宿,是减少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办法。即员工的住房由企业免费提供,并少发员工相应数额的工资。

例如:王经理每月工资收入6000元,每月支付房租1000元,除去房租,王经理可用的收入为5000元。这时,王经理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000-800)×15%-125=655(元)

如果公司为王经理提供免费住房,每月工资下调为5000元,则王经理应纳个人所得税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00-800)×10%-25=395(元)

如此筹划后,对王经理一方来说,可节税260元(655-395);对公司来说,不仅没增加支出,并且可以增加在税前列支的费用1000元(政策规定:企业税前列支的工资是限额的,超过部分必须在税后列支。将工资转化为房租后,其支付不列入工资考核,故全额在税前列支)。

2.企业提供假期旅游津贴。

企业员工利用假期到外地旅游,将旅游发生的费用单据,以公务出差的名义带回来企业报销,企业则根据员工报销额度降低其工资。这样,对企业来讲,并没多增加支出,而对个人来讲则是增加了收入。

3.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如果员工正常生活必须的福利设施,尽可能由企业给予提供,并通过合理计算后,适当降低员工的工资,这样,从企业一方,既达到不增加企业费用支出,又能全额费用在税前扣除,并且企业为员工提供充分的福利设施,对外能提高企业的形象;从员工一方,既享受了企业提供的完善的福利设施,又少交了个人所得税,实现真正意义的企业和员工双赢局面。一般情况企业可为员工提供下列福利:

(1)企业提供免费膳食。

(2)由企业提供车辆供职工使用。

(3)企业为员工提供必须家具及住宅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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