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也应缴收个人所得税
导读:
【案情简介】
近期,地税机关对辖区某人力资源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公司自2010年以来,共为职工缴纳年金(补充养老保险)1307万元,企业以年金属养老保险范围为由,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对此,税务机关要求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如实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补扣个人所得税80.02万元。
【税务分析】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国税函〔2009〕694号《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此,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年金部分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且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
何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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