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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后住房交易咋交个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9 02:41:14 人浏览

导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规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那么,新规将对消费者产生怎样的影响,石家庄市地税二分局的一位工作人员给记者举例算了一笔账。该工作人员举例:一套2003年购买的130平方米的房产,未装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规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那么,新规将对消费者产生怎样的影响,石家庄市地税二分局的一位工作人员给记者举例算了一笔账。

  该工作人员举例:一套2003年购买的130平方米的房产,未装修过,并且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住房原值凭证,房屋性质属于5年内二手商品房。当年买的时候共计花了20万元,现在卖30万元。

  如果个税开征前卖掉的话,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30万×5.55%=1.665万元,印花税:30万×0.05%=0.015万元,共计缴纳税款:1.665+0.015=1.68万元。如果个税开征后卖掉的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30万-20万-1.68万)×20%=1.664万元。这样算下来将多支付1.664万元。

  据一位负责税款征收的负责人分析,此政策对已购公房价格影响不大,因为绝大部分公房的购房时间都在5年以上,可以享受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税的优惠政策。另外,该文件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因此,此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后一年再购房的,基本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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