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导读:
问:某保险经纪公司,雇佣了许多推销保险的人员,对这部分流动性较大的人员,我们每月按照劳务费为其申报个人所得税,其他人员按照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以何为依据来区分该人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费申报?在实际工作中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与佣金有何区别?
答:1、税务机关区分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主要看是否存在雇佣与非雇佣关系。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属于个人的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双方存在雇佣关系。劳务报酬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取得的所得,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保险企业营销员雇员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非雇员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动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 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3号 ;
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字[1997]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98号
2、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从事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动报酬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纪人从事介绍客户开户的所得,收取劳务费发票入帐是可以的。
3、公司员工介绍客户开户的所得,应并入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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