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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征文中奖按何种税目缴个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9 01:26:31 人浏览

导读:

我常在报社、杂志及网站等媒体中发现,有些单位通过向社会开展有奖征文、形象设计或设计及有奖摄影大赛和有奖征集广告语等竞赛活动,并设定了数额不等的奖励、奖金或稿酬。同时主办单位规定著作权、商标申请权全部归征集单位,并由主办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

 我常在报社、杂志及网站等媒体中发现,有些单位通过向社会开展有奖征文、形象设计或设计及有奖摄影大赛和有奖征集广告语等竞赛活动,并设定了数额不等的奖励、奖金或稿酬。同时主办单位规定著作权、商标申请权全部归征集单位,并由主办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这种所得按何种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此种中奖所得应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这种所得一般是指个人从非任职单位取得的奖金(免税的奖金外),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稿酬所得项目,应按偶然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种中奖缴税还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动队队歌征集大奖赛获奖作者的奖金征收所得税的复函》(国税函发〔1994〕448号)的规定,个人因参加由国家体委训练局、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等单位联合主办的“营多杯”中国体育运动队队歌征集大奖赛而获得的奖金收入,属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应税项目,不属免税范围。因此,获奖作者的奖金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20%比例税率全额计算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主办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这里所支付的稿酬或奖金不同于通常情况下的个人投稿或提供劳务,由于这些活动面向广大社会公众,个人在参与这些活动能否中奖取决于其作品的质量及创意,不是创作者个人所能左右的,具有偶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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