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工资如何缴纳个税
导读:
S企业是由王某、张某和刘某三人共同投资开办的一个沙石料厂,营业登记为合伙企业。其中,王某只投资不参与经营;张、刘二人直接参与经营,并均于每月按2000元领取工资。合同协议约定于年终按各自投资的比例分配利润。S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税务机关对我企业的税收实行查账征收。请问,对于身份特殊的张、刘二人所领取的工资,我企业是否应当代扣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对于不直接参与生产经营的王某,S企业认为,其取得的所得纯属个人拥有企业“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性质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于被投资企业进行分配时发生纳税义务,并由被投资企业于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支付就不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投资人取得的所得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张、刘二人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税,而是并入“个体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换言之,投资者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对投资者工资已计入损益的,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当作纳税调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有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不论是否直接参与经营,也不论生产经营所得是否分配或企业留存,对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均按照合伙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分配比例确定每一个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和合伙人数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每个投资者应承担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贵企业调整后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为21万,如合伙协议约定利润平均分配,则王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万元;而张、刘二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4万元(加上每月2000元工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一律执行19200元/年。2006年以后,在计算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王、张、刘三人均可按年减除费用19 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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