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能否强制执行
导读:
问:学校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出租房屋未纳税能否强制执行?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可以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学校不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其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无权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并不等于对学校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依法直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做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因此,对于学校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者缴纳租房税款的,税务机关无权直接强制执行,但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质审查,如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则准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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