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企业改制时的量化资产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导读:
问:某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现系民营企业,于1995年由原国有企业某物资供应站改制而来。因当时政府无补偿职工身份置换的资金,县政府决定用物资供应站所管理使用的2栋街面房和面积为近1000平方米的1块营业用地量化后作为职工的身份置换金。之后,职工以身份置换所取得的土地、房产入股,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2002年又深化改革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至2005年底,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以改制时量化到职工的身份置换金(股金)为依据,清算公司财产。公司现有股东17人,注册资本为98万无元。在公司清算时,因无现金进行分配,仍以土地和房产作价退还(股东)职工。请问,该种情况下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2000-03-29)第二条“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之规定,在个人取得前述以股份形式表现之量化资产时,依法暂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若个人将该股份转让的,则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虽然在公司解散、清算,按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时,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文件并未明确。但我们认为,从前述文件的立法精神,以及税法关于公司解散清算时,个人股东取得剩余分配之财产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前述职工应当在分配取得该等土地等资产时,按该等资产的正常、合理价格,减除职工为取得该等资产实际支付的费用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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