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和第七条“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含义不同吗
导读:
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和第七条“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含义不同吗?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实施条例》第五条进一步明确,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可见,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根据劳务发生地原则来判断的,而非以支付地点来判断。《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第七条规定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与第一条有所不同呢?是否包括境外支付的所得呢?《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税法第七条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从上述规定可知,税法第七条所说的从境外取得的所得,仍属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与税法第一条的含义并无二致。虽然实施条例没有十分明确的解释税法第七条所说的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的含义,但从法律的统一性来讲,同一部法律中同一概念含义应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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