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核算
导读:
个体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
1、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核算。
个体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应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账户,核算个体户、独资及合伙企业预缴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年终汇算清缴后个人所得税的补交和退回情况。个体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按月预交个人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账户,贷记“现金”等账户;年度终了,计算出全年实际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借记“留存利润”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账户。“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账户的借方金额大于贷方金额的差额,为预缴数大于应交数的金额;贷方金额大于借方金额的差额,为预缴数小于应交数的差额。
补缴个人所得税时,记入“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账户的借方;收到退回的多缴个人所得税时,记入“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账户的贷方。如果多交的所得税不退回,而是用来抵顶以后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多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就作为下一年度的预缴个人所得税金额。
例:某个体户经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按照上年度实际应交个人所得税金额,确定本年各月的预缴个人所得税金额。上年的应交个人所得税金额为60000元。
本年各月的个人所得税预缴金额=60000÷12=5000(元)
各月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5000
贷:现金 5000
年度终了,确定本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应交的个人所得税为80000元。
汇算清缴全年的个人所得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留存利润 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80000
全年1~12月已经预缴个人所得税60000元(5000×12),记入“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账户的借方,借记与贷方的差额20000元(80000–60000)为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补缴个人所得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20000
贷:现金 20000
如果年度终了确定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为50000元,汇算清缴全年的个人所得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留存利润 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50000
已预缴个人所得税金额为60000元,应交数为50000元,应交数小于预缴数10000元,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退回。
收到退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 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10000
如果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将个体用户多交的10000元,抵顶下年的个人所得税,只需将该余额转入下一年度即可。
2、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的核算。
如果个体户代扣代交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在“应交税金”账户下单独设置“代扣个人所得税”明细账户进行核算。代扣时,将代扣额记入该账户的贷方;实际上缴时,按上缴额记入该账户的借方。
例:某个体户代扣代缴从业人员工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按税法的规定,3月份应代扣个人所得税4500元。
计提应交代扣个人所得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工资 4500
贷:应交税金——代扣个人所得税 4500
实际上缴代扣个人所得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代扣个人所得税 4500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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