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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负担年终奖个税如何计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8 20:43:40 人浏览

导读:

根据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主旨内容是重新规范了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如果当月份的薪金已纳税,则将当月份取得了一次性奖金,单独

根据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主旨内容是重新规范了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如果当月份的薪金已纳税,则将当月份取得了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薪金计算纳税。

二、如果当月份的薪金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数,则将一次性的奖金减除当月份的差额后的余额计算为一次性奖金,再单独作为一个月的薪金计算纳税。

  三、将上述两种情况的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四、在一个纳税年度,该计算方式只允许采用一次。其他任何名目的奖金(季度奖、半年奖、加班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份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的薪金计税方式纳税。

这一规定将以前规定的“一次性奖金”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实行了限制条件的优惠,现就不同的情况分别介绍其计算的方法。

一、员工负担年终奖个税如何计算

第一种情况是,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1600元,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此时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工资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年终奖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再确定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时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年终奖-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①如果一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1600元(只有1400元),2006年1月12日,该单位再向该员工发放年终奖5000元,因此,应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与费用扣除额1600元之间的差额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单位在发放这笔年终奖时,应扣缴个人所得税240元。计算过程为:

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1600-1400)=4800元

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4800元除以12后为400元,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

应纳税额为4800×5%=240元

例2:如果该员工当月工资所得高于1600元,则不需补足差额。单位在发放5000元年终奖时,应扣缴个人所得税250元。计算过程为:
5000÷12=417,适用税率为5%

应纳税额为5000×5%=250

例3:如果员工当月工资所得高于1600元,单位发年终奖10000元,应扣缴个人所得税975元。计算过程为:
10000÷12=833

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

应纳税额为10000×10%-25=975

二、单位负担年终奖个税如何计算

对于年终奖个税由单位负担的,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第一步,按照不含税的年终奖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第二步,按第一步确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将不含税年终奖换算成含税的年终奖,即含税的年终奖收入=(不含税的年终奖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第三步,按含税的年终奖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第四步,按确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含税的年终奖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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