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有关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问题
导读:
问:我于2007年在上海卖掉了个人唯一一套房屋,于今年在广州又购买了一套房屋。两次房屋交易的间隔时间小于1年。根据《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中的相关内容“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有关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我应该可以享受退还纳税保证金的待遇。但是,我分别咨询了广州市地税局和上海市地税局,两局均称只有两次房屋交易行为均发生在同一地区才可以退还。而《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中并没有对房屋交易地点做出要求,两地地税局对房屋交易地点的限制是否符合国税总局的规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是否可以享受到退税优惠呢?如果可以享受应该到哪里办理,如何办理,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五条规定,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据此,您出售住房后1年内购买新住房如果符合退还保证金的规定,可以在缴纳地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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