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会计在工会经费中列支的活动奖励款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导读:
内容 我是企业的工会会计,工会是独立的社团机构,非营利性组织,与所在企业是两个不同的会计主体。
请问老师:工会开展员工劳动竞赛、学习活动等的过程中所发放给职工的奖品,这些均是工会经费中发生的费用,工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
在税法上,企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此,工会会计虽然可以与企业的其他会计独立,但是在税法上,包括企业所得税法与个人所得税法上却不能独立,仍然必须与企业的其他部分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即一个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个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而仅从税法的规定分析,工会开展员工劳动竞赛、学习活动等的过程中所发放给职工的奖品,均应当并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与工资薪金收入一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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