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负担员工个人所得税如何代扣代缴?
导读:
问:如果公司负担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则该员工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十四、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一)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一)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税率表一、二、三)对应的税率;公式(二)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规定:一、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处理对于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直接按国税发[1994]89号文件中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式,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人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企业应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的处理(一)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二)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应将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含税收入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中“不含税收入额”替换为“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同时将速算扣除数和税率二项分别乘以上述的“负担比例”,按此调整后的公式,以其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应纳税款。即: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举例说明1:公司有一员工A,2009年4月工资4000元,企业为A承担个人所得税100元,其当月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即应纳税所得额=4000+100-2000=2100
总共应纳个人所得税:(4100-2000)*15%-125=190元
个人实际负担:190-100=90元个人实际收到工资为3910(4000-90)元。
举例说明2:B月工资收入12000元,雇主负担其工资、薪金所得30%部分的应纳税款,其当月应纳税款计算如下:应纳税所得额=(12000-2000-375×30%)÷(1-20%×30%)=10518.62(元)
应纳税额=10518.62×20%-375=1728.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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