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计提未支付的职工借款利息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导读:
案情简介:江宁地税局在对一房地产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8年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本单位职工筹资借款1200万元,合同约定按年10%的利率支付利息。至去年5月一年到期时,该企业对其借款按约定利率计提利息120万元并在企业往来账上挂记到其借款人名下,但直至税务检查时尚未实际支付。为此,该局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补扣缴其职工借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24万元的税务决定。
税法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该法第八条还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对扣缴义务人何时履行扣缴义务又作了进一步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专门就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发出通知,明确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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