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中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有变化吗?
导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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