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9月发 个税全按3500元起征
导读:
9月1日起,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却给一些人带来了困惑?
沈阳市民小张8月份的工资将在9月中旬发,他不禁发出这样的疑问“个税是按照旧标准2000元的起征点征收还是按照新标准3500元的起征点征收。 ”
针对“8月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解释”等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再次就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国家税务总局表达得很明确,单位在9月发放的不管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昨日下午记者拨打辽宁税务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客服人员明确表示,沈阳市8月份工资9月份发,个税按照新标准征收。
【疑问一】
8月工资9月发如何计税?
【解答】比如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
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案例】 举例来说,以周先生月收入5500元计算(扣除三险一金),按照新标准计税,减除3500元后,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10%、 105。
应纳税款=(5500-3500)×10%-105=95元。
【疑问二】
8月和9月工资一起发咋计税?
【解答】对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举例来说,如果小王每个月的总收入是7000元,每个月扣除的三险一金为1000元,小王本应8月底发放工资,而单位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小王9月底又发了当月工资。 按照新标准计税,减除3500元后,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20%、555。应纳税款=(7000+7000-3500-2000)×
20%-555=1145元
记者 赵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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