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饼税”实乃个人所得税
导读:
编辑同志:最近,看到很多有关“月饼税”方面的报道,但各地的评论和说法不一。请问,什么是月饼税?其征收范围是什么?它又属于何种税种?有什么法律依据?
广东读者张先生[调查]
近日,有关“月饼税”的争议不断。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月饼税”起因于中秋节临近,很多企事业单位将月饼作为其福利发放给员工,但针对月饼的个人所得税也被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列入征收范围,被人们称为“月饼税”。
针对社会各界的热议,税务部门回应称,现行税制并没有“月饼税”这样一个税种。实际上,我国所有税种的名称、开征、停征等都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省级税务机关也不能随意开设税种。
那么,月饼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税务部门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其所得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说,月饼作为公司发放的一种福利,在税法中早有规定,是应该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并不是新增税种。
据了解,其具体的征收标准为,发到手的月饼是要折合成实际价值后加上当月工资合并计算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如,一个月薪4000元的公司职员,价值300元的月饼被计入月薪计税后,大概要为这一盒月饼缴45元的“月饼税”。
而收入在6800元左右的白领,原本只需缴720元的个税,但因为这盒300元的月饼,收入超过7000元,就要按照20%的比例缴个税,那个税就要缴到1020元。
但有业内人士表示质疑,同样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这意味着,如果发放的实物有销售价格,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此作为收入数额来计算。商品价格都是含税价格,一盒价格为300元的月饼,至少应当包括17%的增值税和销售单位能够转嫁到商品价格中的营业税。也就是说,对于需要将月饼折算为收入的员工来说,其在获取这项实物收入时,已经由于商家的“转嫁”承担了商品的税款,而这部分税款事实上应当从收入中扣除,剩下的才是员工的实际收入,否则,按照含税价进行征收,等于把员工已经负担的税款也作为其收入进行了重复征税。(记者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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