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股票期权所得能否分期缴个人所得税?
导读:
问题内容:我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由于《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转让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数量方面存在限制,导致我们公司在股票期权行权时没有足额资金及时纳税。请问可否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江西省国税局12366答:
根据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规定,自2009年5月4日起,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股权激励方式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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