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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调整的两难困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7 15:40:17 人浏览

导读:

在当前全球性通货膨胀、中国CPI高位运行、居民实际购买力下降的形势下,与个人息息相关的个税问题再次成为焦点。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从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个人所得税法,到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1600元提

  在当前全球性通货膨胀、中国CPI高位运行、居民实际购买力下降的形势下,与个人息息相关的个税问题再次成为焦点。

  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从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个人所得税法,到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已经过了三次调整。

  个税调整呼声再起

  国家税务总局7月22日公布数据显示,2008年上半年全国税收总额累计完成3255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0.5%,增收7606亿元。其中,个人所得税完成2135亿元,同比增长27.3%,比上半年GDP10.4%的增速快一倍多。一般认为,个人所得税增长快于GDP和居民收入增速是不合理的。

  当然个人所得税的较快增长有因可寻,经济增长和居民收入的稳步提高为个人所得税税收增长奠定了基础。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上半年我国GDP总值130619亿元,同比增长10.4%。同时,城镇居民收入水平也是水涨船高。上半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2964元,同比增长18%。上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4.4%。收入提高使更多个人进入纳税范围,个人所得税相应会增长。另一方面,近两年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有一个比较大幅度的改革。国家公务员工资上调后,各个地方公务系统、企事业单位也纷纷效仿,但是这有一个滞后期,这一部分收入的增长在今年可能显现出来。

  但是,高的经济增长和居民收入伴随着高的通货膨胀。上半年我国CPI上涨7.9%,居民实际收入“名”升暗降。就城镇而言,2000元的起征点无疑是全民纳税,刚刚调整的纳税额又面临严重质疑。

  个税调整面临一系列的两难抉择

  (一)增收与公平的悖论

  从作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渠道来讲,国家可将个人所得税收入作为转移支付,以最低生活保障等方式补贴给穷人,保证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标准。税收作为二次分配的手段,扩大个税征收的范围,降低个税起征点从而使更多的个人进入纳税的行列是必须的。

  从调节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来讲,个税的征收标准以不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为宜。税制的设计是要让富人多纳税,穷人少纳税,以体现社会的公平性。从富人那里征税补贴穷人又要求符合征税条件的纳税人尽可能少涵盖中低收入者和穷人,征税范围必须是缩小的。目前我国的富人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不高,纳税的主体是广大的工薪阶层。如今国内工薪阶层月薪3000~5000元里面涵盖住房公积、医疗支出等内容,这部分月薪对许多工薪阶层仅够维持生计。中低收入工薪阶层本不是个人所得税要调控的对象,反而成为了纳税主体,这无疑与税收调节收入、实现社会公平背道而驰。就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税种本身,就产生要公平与要增收的选择。

  (二)地域征收与“一刀切”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全国统一税制,没有考虑全国各地域的收入和物价的水平。经济发达地区我们以北京、上海为例。上海2008年上半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912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3.3%。北京1—6月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547元,同比增长11.6%。经济欠发达地区以重庆、陕西为例。上半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452元,同比增长14.4%。陕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445元,增长19.4%。经济发达地区的收入是经济落后地区的近两倍。统一的2000元税收起征点对不同区域的居民来讲意义迥异。经济学中的边际概念有助于解释这样的事实,同一商品对处境不同的人来讲,边际效用是不同的。同一份蛋糕,对饥肠辘辘的人是一份必需品,而对其他人则可有可无。

  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别,这就意味着不同地域的人的收入、消费都存在差别,所以个人所得税按地域划分的建议应运而生。包括中央可以将中国划分为几个经济发展大区,或者就遵循现有的东、中和西部的划分,对于不同的区域制定不同的标准,对于因统一标准征税而负担过重的经济区进行税收的返还。相应产生的问题是,同属于一个纳税区域的不同省也存在差异,因此可由每个省来自己定标准,后按照城市的大、中、小来进行分级。这样的收税方式似乎规避了“一刀切”的弊病,东、中和西部有不同的征收标准,各省市又分门别类,同一省内的不同级别的城市又有不同的标准,逐级区分,对号入座。显然现有的技术条件和税收制度很难达到。这样的“逐级征税”制度技术繁琐,成本上升,地区差异量化在技术上很难实现。各省市标准不同,很容易成为地方政府敛财的一种工具。而且我国现在各地域经济联系密切,依存度高,流动人口量大,势必造成征收上的混乱,还会使一部分人成为“漏网之鱼”。另外,随着不同地区经济发展和收入的不断变化,“逐级征税”制度要不断做出相应的调整,这有损一部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三)个人申报与家庭申报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个人为单位的申报制度。个人申报,一方面造成收入越单一的人缴税越多;另一方面,同样收入的纳税人,其负担不同,而费用扣除额却相同。这样一来,以税收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难以充分体现。比如甲乙两个纳税人,月收入均为2000元,但甲乙的家庭状况有所不同,甲需要瞻养两个老人并抚养一个小孩,同时甲的配偶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而乙则单独生活,没有家庭上的负担。我们不难看出甲的家庭负担要比乙大得多,但是两者却要缴纳相同的税额。按照量能负担的纳税原则,甲的费用扣除额应该大于乙。但是,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中也没有考虑到这一差异,只是以个人为计税单位进行扣除,没有确定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税负不公的状况。同时,个人收入会随着相关行业和工作的变化而变化,例如资本利得的个人,其收入会有风险,整个个税收入的稳定性受到威胁。

  那么我们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是不是可以采用家庭制呢?美国采用的是家庭制,也就是以夫妻或整个家庭为申报纳税单位,主要特点是必须将夫妻或整个家庭的收入加总,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家庭制的优点在于充分考虑了家庭总的收支状况确定税收负担,就像为个人收入赋予了权数,此方收入减少可由彼方收入的增加来弥补,有利于税收负担的公平与合理,使税收收入稳定。此外,还可以防止家庭成员通过资产和收入分割逃避税收。但是,这又会出现同是劳动所得,缴税却高低不一的后果。

  同时,以家庭为单位征收有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财产申报具有透明度,而目前中国对某一个人的收入状况尚且不能做到完全跟踪和透明,很难对家庭中所有成员的收入作一个总体的衡量。[page]

  另外,采用家庭申报制度的关键是“纳税家庭”的确定。目前我国的家庭结构比较复杂,有单人家庭、两口之家、三口之家、三口以上的家庭;而按照家庭成员代际数又可分为单代家庭、两代家庭和两代以上家庭。因此确定纳税家庭时没有核心标准和参照。对于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和仅靠退休金生活的退休人员等,他们的生活水平随通货膨胀而受损,对这样的家庭又要做重新的规定。

  (四)按月征收与按年征收

  目前我国个税征收是根据所得项目分类按月、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税收不仅受到个人月收入波动的影响,而且不能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难以完全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月收入的不稳定性主要表现在暂时性收入的不确定。我们借用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持久收入假说中的概念,暂时性收入是指在短期内得到的偶然的收入,可能是正值(如意外获得的奖金),也可能是负值(如被盗等)。例如,某人6月份收入为3000元,该人需上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倘若7月份收入是300元的话,而政府又没有相应的生活补贴,那么该人基本生活没有保障。显然,现行按月计算的个税标准让人有“朝不保夕”的担忧。

  不少国家采用年终汇总清算的个税征收方式。美国的个税即属于综合所得税类型,个人在一年之内,从各种渠道所取得的收入,不管是劳动所得还是资本利得,均汇总为当年的收入总额。根据年收入总额划分不同的档次,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按超额累进税率方式进行征收。这种类型的所得税比较符合按能力负担的公平原则,可以免除纳税人因按月缴税而产生的月负担,但却有可能产生“合理避税”。同时,按年征收手续复杂,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健全的财务会计和先进的税收管理制度。我国个税制度起步晚,问题多,就目前我国的个税历史和现状,多样条件都具备需要一定的时间储备。

  个税制度的渐进式调整

  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路径选择各有利弊,选择哪种征收方式不仅要看各国具体国情和当前经济发展水平,还要看政府的取舍和阶段计划。但我们仍可在具体的方面有所作为,不断修补,不断完善。

  (一)隐性收入的纳税问题

  目前实行的个税制度导致拿固定工资的人,工资不会很高,但缴的税却一分不会少,而有些人因隐性收入使实际收入很高却很少缴税。在现有的制度条件下不断健全税收技术条件,把这部分隐性收入纳入征收范围将是税收制度的大进步。

  (二)累进级数和级距

  我国现行的是累进税率九级超额累进,级距小而且级次多。国外一般都是3~5级,如英国是10%、22%、40%三级。累进级数少,则征管简便,但有损公平;累进级数多,征管复杂,但税收比较公平。一般来说,在所得额小时,级距的分布相应小些;所得额大时,级距的分布则相应大些。使之既符合所得分布的实际情况,又符合公平负担的要求。

  (三)边际税率

  目前我国工薪所得边际税率偏高,国外就经历了边际税率由高到低的过程。比如2000年德国财政部公布的税制改革方案,将最高边际税率由2000年的51%降至2001年的48.5%;法国2000年8月的减税方案,将最高税率由2000年的53.25%降至2001年的52.75%;美国到2006年,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从39.6%降到35%。对于边际税率的设计,美国供给学派经济学家拉弗(Arthur B Laffer)的税率与税收收入的抛物线型“拉弗曲线”可以给予我们启示,即低收入段的边际税率由零开始渐趋爬升,到中收入段时达到最高并趋于稳定,收入在爬升到一定高度时,边际税率则渐趋下降,接近于零。同一税收收入可以有高低两个税率来取得。适当降低边际税率,不仅不会降低税收收入,而且可以提高纳税人工作、投资和纳税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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