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提高 起征点VS年终奖
导读: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今天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得税起征点由二审稿的3000元提高到3500元。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重新公布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为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将现行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第一级税率为3%。
工薪阶层未告别个人所得税
个得税起征点提升至3500,并不意味着工薪阶层告别个人所得税。
因为,按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取得年终奖的计算办法的规定,年终奖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薪资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即使雇员月薪资收入年内均未达到起征点,但是当他获得年终奖时,该笔收入也需要按一个月的薪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起征点冲击年终奖
按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取得年终奖现行的计算办法,年终奖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薪资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会导致同样的年收入,由于收入获得的方式不一样,税负大不一样。
附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摘录)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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