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税法 > 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7 00:25:04 人浏览

导读:

文号:国税函(1997)451号标题: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颁布日期:1997年8月6日实施日期:1997年8月6日终止日期:类别:个人收入所得税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
文  号: 国税函(1997)451号 标  题: 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日期: 199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 1997年8月6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个人收入所得税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 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如何计 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二字〔1997〕第15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以家庭或几个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其经营项目属 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 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对 其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 税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家庭经营和合伙经营户,下同),应以经营户为单位, 就其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 项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