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税法 > 办税流程 > 发票管理 > 上月专用发票有误,能否直接作废重开?

上月专用发票有误,能否直接作废重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6 21:04:57 人浏览

导读:

问:本月申报期发现上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误,能否直接作废重开?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

  问:本月申报期发现上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误,能否直接作废重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月申报期发现上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误,不符合以上要求,故不能直接作废,应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冲销。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