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发票超过90天不能抵扣
导读:
2006年4月9日,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人员在向县国税局纳税服务大厅申报2006年3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时,税务机关的受理人员发现该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许多运输发票都是2005年10月31日填开的,遂要求该纳税人剔除这部分运输发票,重新填报报表。而该纳税人的会计人员很不理解,认为税务人员是故意刁难他们。办税服务厅的负责人向他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中的附件二《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中关于:“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税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予抵扣。”该会计才接受了税务机关的意见。
因此,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取得运输发票后,一定要在开票后的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否则,就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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