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开具的发票是否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导读: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刻制和使用发票专用章有关事项的通告》规定:“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使用财务专用章不再有效。对于此前未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尽快按照北京市公安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工作的通告》(2010年第17号,以下简称《通告》)的要求刻制并使用发票专用章。
(二)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和北京市公安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通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四)纳税人在购买发票时可暂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并留存新型防伪发票专用章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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