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何处罚?
导读:
[案情介绍]
任某个人投资开办了某实业有限公司。自任经理,并雇请了几个帮手,以公司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同牟利。
任某从1997年11月至1998年5月,先后为河北省畜产品进出口公司、中国电子进出口重庆公司、广东省石油化工进出口贸易公司等16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起,共64份,价款共计人民币10639.85万元,税款1808.8万元。除用于开进项增值税发票的手续费及交税外,共得赃款132万元。
[法律分析]
任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同时又导致税款的流失。(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支票的行为;所谓虚开有两层含义:第一,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易,无中生有,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和税额开具发票。第二,虽然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但随意改变货名,虚增数量、价款和销项税款。虚开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即可构成虚开。(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都具有牟利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205条的规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构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212条的规定,犯本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本案中任某明知自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明知这种虚开可能导致国家税款的减少、流失,但是为了达到自己非法获利的目的,故意与其他单位在无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代开自己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获取开票费或所谓“税管费”,该行为符合本罪构成要件,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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