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合作建房双方涉及到税收的问题
导读:
关于合作建房: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
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2.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
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取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按照上述规定,合作双方都要分别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此外合作建房双方都涉及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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