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房款以实际收款还是合同价款缴税
导读:
【问题】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甲楼盘2009年前预售收入全在预收账款核算,2009年底将全部已售部分由预收账款转入营业收入并结转了相应的成本。2010年公司销售其未售部分的房产,签订销售合同500万元,预收100万元现金,其余400万元会计处理已做应收账款,并确认营业收入500万元。请问当月缴纳营业税是按500万元还是100万元?
【解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对预收的100万元应该于预收时纳税,其余400万元应该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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