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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亏损弥补的纳税方案选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0 11:36:23 人浏览

导读:

亏损弥补,是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免税照顾。它是国家帮助企业渡过暂时困难,保护税源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企业亏损得到及时的补偿,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但是,为了督促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努力扭亏增盈,一般都规定有连续弥补亏损的时限。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亏损弥补,是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免税照顾。它是国家帮助企业渡过暂时困难,保护税源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企业亏损得到及时的补偿,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但是,为了督促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努力扭亏增盈,一般都规定有连续弥补亏损的时限。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如下:

  1.1 一般企业亏损弥补

  一般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纳税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应连续计算弥补的年限。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弥补期。

  亏损额不是企业利润表中的亏损额,而是企业利润表中的亏损额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1.2 分立、兼并(合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

  1.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2.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a)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

  (b)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3.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按照国税发[2000]119号通知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本规定的意义在于被合并(兼并)企业的亏损,不得用合并企业原有资产相关的所得来进行弥补。这种规定较为合理,因此,119号《通知》规定:“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1.3 免税所得的弥补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4 联营企业的亏损

  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依法进行弥补。投资方不得弥补联营企业的亏损。如果纳税人会计上对投资采用的是权益法进行核算,在计算会计利润总额时已扣减的投资损失应作纳税调整。

  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可将其分回的税后利润还原后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就其余额再按照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还原后弥补亏损,弥补后还有亏损的,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还原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不再计算缴税。

  1.5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并人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人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1.6 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表式由各地自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和纳税人弥补亏损台账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人弥补亏损台账。台账的内容应包括以前亏损年度亏损数额、已弥补亏损数额、待弥补亏损数额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弥补亏损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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