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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组建形式的纳税方案选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0 11:30:19 人浏览

导读:

1.1中外合作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中外合作企业是一种契约式合营形式,它的组织形式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紧密合作企业,也可以是不具法人资格的合营实体,即松散型合作经营企业。对于紧密合作企业,在税收上完全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可以享受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
  1.1中外合作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中外合作企业是一种契约式合营形式,它的组织形式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紧密合作企业,也可以是不具法人资格的合营实体,即松散型合作经营企业。对于紧密合作企业,在税收上完全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可以享受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对于松散型的合作经营企业,由于双方独立核算,国家只对合作的外方给予税收优惠政策,而对其中的中方则不给。
  1.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选择
  就税收负担来说,公司形式应该是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佳。因为:第一,世界各国税法中奖励投资的有关条款所规定的企业各项税收减免,主要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生产企业为适用对象,企业以这种形式出现,自然可以享受优惠。第二,在我国,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对股份制企业中股东个人所获得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额,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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