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税法 > 房产税 > 个人房产公司用 产权人缴房产税

个人房产公司用 产权人缴房产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0 10:59:01 人浏览

导读:

个人房产公司用产权人缴房产税日前,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玄武分局的税务干部发现,有些私营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产,并将所购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作办公用房,并不缴纳房产税。对这种行为如何处理,税务人员中也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根据财政部、
个人房产公司用 产权人缴房产税
  日前,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玄武分局的税务干部发现,有些私营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产,并将所购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作办公用房,并不缴纳房产税。对这种行为如何处理,税务人员中也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008号)第7条“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公司无租使用私营业主的办公用房未缴纳房产税的行为,应由该公司按从价补缴房产税,加收滞纳金,同时可根据《税收征管法》64条处以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另一种认为,该解释中无租使用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仅指“单位”,推断公司无租使用个人的房产也应由使用的公司缴纳房产税,并可处以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此处理于法无据,较牵强。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

  那么,对于个人将房产无租提供给公司使用,未缴房产税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呢?由于该房产实际用于营业,不符合《房产税暂行条例》第5条第2款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的规定,因此应该缴纳房产税是没有疑问的。另外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其纳税义务人应为提供房产的个人,而不是使用该房产的公司。对将房产以无租形式提供给公司使用且未纳税的房屋产权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04.10.19 陈新为,李良银,晓徐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