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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关于“城中村”自建自用房产税费问题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0 09:15:45 人浏览

导读: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中村自建自用房产税费问题的复函发文单位: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汕府办函[2004]43号发布日期:2004-2-24执行日期:2004-2-24金平区政府:汕金府报〔2004〕9号文悉。关于城中村自建自用房产的税费问题,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函复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中村”自建自用房产税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汕府办函[2004]43号

  发布日期:2004-2-24

  执行日期:2004-2-24

  金平区政府:

  汕金府报〔2004〕9号文悉。关于“城中村”自建自用房产的税费问题,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于“城中村”宅基地,其产业权人按规定办理报批准建手续,国土部门已给予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可免征契税。

  二、属“城中村”内村民自建自用的房产,其宅基地面积未超过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并已办理《房地产权证》,按房屋交易的有关规定,可免收交易服务费。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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