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否交纳房产税
导读:
问题:对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否要交纳房产税?从什么时候执行?对于2005年10月到2006年1月1日期间的是否要补交房产税?
答: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规定: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三、城市房地产税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 (〔87〕财税地字第028号)同时废止。
提示:如果你单位符合国税发[2005]173号中规定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备,应按规定交纳房产税。本通知的执行日期是2006年1月1日,以前未交的不用进行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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